女性遭遇婚内全网最全吃瓜黑料平台,每日更新最新爆料,吃瓜必看!捍卫权益
当下,我国女性的家庭地位、职业地位、社会地位均得到提高,但是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,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。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在少数,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小单元,如何维护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安定,如何更好地保护婚姻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关系到女性的身心健康、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幸福。
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系列婚姻纠纷案件,涉及重婚、家庭暴力、离婚后损害赔偿等情形。《法治日报》记者从中择取几个案例,希望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女性在婚姻中遇到侵权行为时,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婚内不忠构成重婚
精神损害赔偿五万
在现实生活中,婚姻关系的维系往往面临诸多挑战,尤其当一方存在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时,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。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,甚至发展出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,最终导致婚姻破裂,并衍生出法律责任问题。
吴女士与周先生于198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两女。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周先生与文某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,甚至公然与文某以夫妻名义同居,并生育一子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并由周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。
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周先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,文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,均已构成重婚罪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,对周女士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。
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
承办法官表示,在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时,必须以离婚为前提,同时,需要一方有过错行为。如果一方有过错,但并未导致离婚或虽离婚,但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,则不能适用。如果过错方实施了包括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,并由主张一方对过错方存在的重大过错行为、重大过错行为与离婚之间的因果关系、遭受的损害负举证责任。
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,以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为限,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过错行为直接作用于无过错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员时,主张赔偿的权利主体仍为无过错方。若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,则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物质损害赔偿则以全部赔偿为原则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、造成的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。精神损害赔偿则应当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条规定予以综合认定。
离婚协议已经生效
仍可主张精神赔偿
在实践中,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依据。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,在离婚后仍要为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。
林女士与洪先生于2008年9月2日登记结婚,并于2009年9月15日生育一子。2019年7月29日,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,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并办理离婚登记。林女士在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内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她主张洪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,其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,要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,洪先生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导致婚姻破裂,给林女士造成了较大精神上的痛苦及心理压力,并由此直接导致双方离婚,综合洪先生行为方式、过错程度、承担责任的能力、对受害方所造成的损害等因素,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。
法官表示,林女士与洪先生婚后感情融洽、收入稳定,并共同养育一个孩子。双方本应用心经营、相互扶持、为家庭和孩子共同努力,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。然而,洪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人长期同居,他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,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导致婚姻破裂。本案中,洪先生作为已婚男士与婚外异性同居,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并给林女士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压力,应当予以赔偿。
家暴导致婚姻破裂
施暴方需付抚慰金
生活中,婚姻本应是幸福生活的起点,而家庭暴力却让生活蒙上阴影,成为无数受害者的噩梦,当受害者鼓起勇气请求离婚和赔偿,法院会如何判决呢?
张女士与左先生于1990年7月5日登记结婚,1989年生育一女。婚后双方也曾琴瑟和鸣,但一切美好幸福随着左先生对张女士及女儿的施暴行为化为泡影。张女士和女儿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,忍无可忍的张女士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左先生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。
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左先生对张女士使用暴力,具有重大过错,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,准予双方离婚。同时左先生的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张女士的人格尊严,给其带来精神痛苦,酌定左先生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。
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就该项判决内容提起上诉。
法官提醒,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被施暴者人身权利的侵犯,不但与家庭伦理背道而驰,而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,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。因此,对家暴行为绝不能漠然视之,更不能熟视无睹、听之任之。如果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,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,向公安和法院求助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方对自己的伤害。
婚生女需长期照料
婚姻解除应有补偿
婚姻关系的维系不仅依赖于感情基础,还涉及经济、家庭责任的共同承担。然而,在现实生活中,夫妻之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乃至诉诸法律的情况并不少见,尤其当婚姻关系中涉及重大疾病、财产分配等问题时,更容易引发法律争议。
周女士和柯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,女儿罹患重病。双方因琐事争吵不断,柯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离婚。周女士不同意离婚,并表示如果判决准予离婚,则要求分割共同建造的房产,并由柯先生支付劳务补偿、经济补偿、精神损害赔偿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女士和柯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薄弱,人民法院于2016年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一直分居至今,故准予双方离婚,并判决柯先生向周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、经济补偿、经济帮助。但认为案涉房产尚未办理产权,故对周女士要求分割案涉房产的主张,不予处理。周女士不服,提起上诉。
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一审关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、婚生女抚养、离婚时经济补偿、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的认定均无不当,予以维持。
就讼争房产,考虑婚生女患病需要长期照料,周女士名下亦无其他房产等因素,结合案涉房产建造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及同居期间。故认定讼争房产为双方共同建造,周女士对讼争房产享有合法权益,虽然该房产尚未办理权属登记,周女士无法取得所有权,但仍应保护其使用权,故支持周女士要求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的请求。
法规集市
民法典相关规定
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。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
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,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
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
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二)侵权行为的目的、方式、场合等具体情节;
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
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
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
(六)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。